申请人: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9017号“阿拉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6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相关判决书及决定书、相关商标注册情况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中“阿拉”是阿拉伯文Allah的音译(也译作“安拉”),是伊斯兰教所信仰的唯一主宰的名称,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