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35416号“NAUGHTY NU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13211号“顽皮实验室 NAUGHTY LAB”商标、国际注册第1276634号“NOUGHTY”商标、第32854164号“NAU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区别于“NUDE/裸体”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NAUGHT”、“NAUGHTY”的中文含义;相关驳回复审决定;关于“裸体”的含义;相关报道;裁定、商标注册证;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硬纸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字母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硬纸管”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NUDE”可译为“裸体的”,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