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03186号“新一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2475号“新一贷XINYIDAI”商标、第22662176号“薪一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11491197号“新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手机APP截图;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