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德浙祥井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6044号“节酒酒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7769021号“NO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8712293号“NO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