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义: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4001号“WE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卫生纸”商品进行复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1153号“WE CARE HEALTH CARE Y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263193号“WE CARE LET US KNOW IF YOU NEED HELP及图”商标、第49837453号“WE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在“卫生纸”商品上进行复审,故我局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复审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