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雷克斯迪姆医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0357号“glyco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65011号商标、第1148285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