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斯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6784号“闻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031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