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87102号“查理布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查理布朗 42587102

阅读:114187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计姹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0日对第42587102号“查理布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查理布朗”及其对应英文“CHARLIE BROWN”享有广泛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知名卡通形象…

  申请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计姹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0日对第42587102号“查理布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对“查理布朗”及其对应英文“CHARLIE BROWN”享有广泛的在先权利,其中包括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知名卡通形象名称权、知名电视节目名称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293358号“查理布朗 Charlie Brown CAFE及图”商标、第5686491号“查理布朗”商标、第5742421号“CHARLIE BROWN”商标、第5742422号“CHARLIE BROWN”商标、第22544049号“查理布朗咖啡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多次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对《花生漫画》作者查尔斯·舒尔茨的介绍及其翻译;2、1993 年至1995 年,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对《花生漫画》在美国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证书复印件;3、1994 年,2001 年和2005 年《花生漫画》在美国出版的图书复印件;4、2010 年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将名下著作权作品和商标转让给异议人的转让合同复印件及其翻译;5、关于《花生漫画》和查理布朗(CharlieBrown)的百度百科页面; 6、关于漫画作者查尔斯·舒尔茨先生的百度百科介绍页面;7、北方网对史努比及其作者的介绍页面;8、联合菲彻辛迪加公司主页对许可情况介绍的页面;9、希望出版社于2002 年出版的《史努比全集》图书复印件;10、史努比2004 年登陆北京卫视的新闻报道页面;11、花生动画片在爱奇艺网络平台上播放的视频,以及在优酷频道上播放的视频;12、史努比图书销售页面和DVD封面复印件;13、2003-2009 年关于花生漫画及史努比的图书馆网络检索文章复印件;14、1985-2017 年关于“查理布朗(Charlie Brown)”的图书馆网络检索文章复印件;15、(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822号——在各大图书销售网站、视频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第三方媒体上对于异议人名下查理布朗(Charlie Brown)的相关介绍、宣传以及报道等;16、(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5473号判决;(2015)高行(知)终字第1969号判决;(2011)高行终字第374号判决;2014高行知终字第2484号判决;17、(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672、10673号判决;18、商评字[2011]第33542 号重审第0000001400 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19、商评字[2017]168246 号裁定;20、2016年4月中国青年网发表的题为“遭遇‘傍名牌’乐高告赢商评委”的相关报道;21、(2015)京知行初字第5163 号判决;22、2017年商标局发布的“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文打印件;2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4、查理布朗一词在有道词典、百度词典、爱词霸上的解释页面;25、查理布朗的词典解释;2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27、被申请人抄袭的第三方知名品牌的介绍或商标的网页介绍;28、被申请人经营公司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用漂白剂;洗发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护发素;洗手膏;洗面奶;浴液;洗衣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第16来“纸;复写纸”等商品、第21类“午餐盒”等商品、第24类“无纺布”等商品、第43类“咖啡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洗衣用漂白剂;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在先权益。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是“史努比”相关漫画、视频作品权利人,且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史努比”相关作品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查理布朗”作为“史努比”作品中的主人也因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相同,考虑到实践中利用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现实且普遍的现象,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系列影视作品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其授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影视作品中的知名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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