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11513号“无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剑 41411513

阅读:31819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微微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41411513号“无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54014号“无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38462号“无剑”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微微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41411513号“无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854014号“无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38462号“无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47955号“无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3、申请人“无剑”品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还模仿了其他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善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媒体报道资料;所获荣誉证书;相关案件司法文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及模仿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晶片”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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