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14911号“小薪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薪家 34114911

阅读:126902 2022-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晨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建清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对第34114911号“小薪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创立了申请人公司(广州晨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小新家”进行品牌管理与推广。“小新家”…

  申请人:广州晨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建清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对第34114911号“小薪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创立了申请人公司(广州晨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小新家”进行品牌管理与推广。“小新家”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形成了与申请人唯一、特定的联系,让消费者与“小新家”品牌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为消费者广泛知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小新家”品牌已然成为了一个具有相当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注册了211件商标,且各商标标识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明显超过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明显属于不具有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利用商标管理漏洞,抄袭和复制了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先后申请的系列商标与“耐克、安踏、韩衣女王、周六福”等知名品牌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个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且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可见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对他人在先品牌的抢注行为,明显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商品或服务需要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其注册申请具有明显的囤积抢注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了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是复制、抄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其恶意抄袭、摹仿、抢注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损害了申请人的声誉,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授权书、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网店店铺截图;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3、被申请人抢注的知名品牌介绍;

  4、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6月13日止。

  2、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77件商标,其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如“卫踏”、“三木子快时尚女装”、“耐勀王 NEKKING”、“利梭”、“东方兰黛”、“AIR TN”、“BALENDAGA”、“安福耐克领跑”、“椰子七佰”、“RAYOAK BANLEY”、“RQYBAN”、“布莱科比”、“爱詹姆斯科比”、“六代欧文”等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不同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经审理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围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卫踏”、“三木子快时尚女装”、“耐勀王 NEKKING”、“利梭”、“东方兰黛”、“AIR TN”、“BALENDAGA”、“安福耐克领跑”、“椰子七佰”、“RAYOAK BANLEY”、“RQYBAN”、“布莱科比”、“爱詹姆斯科比”、“六代欧文”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或与知名运动员名称相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不同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并经审理不予注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4114911号“小薪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薪家 341149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71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