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WEZ"BIURO HANDLOWO-REKLAMOWE ZBIGNIEW PRZYBYLSKI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415号“FORMULA B 1 3 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主要显著部分是“FORMULA”,含义为“方程式、计划”等,并未直接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显著性。“FORMULA B 135”是一款将虚拟世界与真实游戏相结合的台球游戏,允许玩家组织锦标赛、联赛等。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全部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领土延伸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申请人官网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MULA B 135”整体不易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上的“以赌博软件为特色的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照我国规定的《类似服务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