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涛
委托代理人:陕西创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3127号“玩呗精工WANBEIJINGG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96909号“玩贝LET'S PLAY 360°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玩呗精工WANBEIJINGGONG”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机动车保养和修理;两轮机动车修理或维护;家具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轮胎修理;防锈;智能电话的修理和维护;提供维修信息;摄影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干洗”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玩呗精工”中的“精”书写不规范,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