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万代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28435号“万代卡玩 BANDAI KA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9329号“万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07097号“万卡WA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016923号“万卡wan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65501号“万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第49250930号“万代卡玩”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微博宣传资料、在先商标注册证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万代卡玩 BANDAI KAWAN”与各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