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极目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15104号“MICRODOSE ARRAY 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组,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欺骗、误导成分,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MICRODOSE ARRAY PRINT”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ICRODOSE ARRAY PRINT”的含义;“MICRODOSE ARRAY PRINT”商标相关宣传报道;举证商标档案;在先案件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