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8346号“戴比尔斯永恒印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2年6月20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194号“戴比尔斯”商标、第14类第30038672A号“戴比尔斯唯永恒可比拟”商标、第35类第30038672A号“戴比尔斯唯永恒可比拟”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2022年2月24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经国际转让注册号变更为国际注册第1357893A号。至本案审理时,第14类、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A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注册人名义为De Beers UK Limited,与申请人注册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7542号“戴比尔斯”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