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78346号“戴比尔斯永恒印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戴比尔斯永恒印记 57078346

阅读:90990 2022-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8346号“戴比尔斯永恒印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2年6月20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194号“戴比尔斯”商标、第14类第30038672A号“戴比…

  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8346号“戴比尔斯永恒印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2022年6月20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1194号“戴比尔斯”商标、第14类第30038672A号“戴比尔斯唯永恒可比拟”商标、第35类第30038672A号“戴比尔斯唯永恒可比拟”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2022年2月24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经国际转让注册号变更为国际注册第1357893A号。至本案审理时,第14类、第35类国际注册第1357893A号“戴比尔斯至真亮光”商标注册人名义为De Beers UK Limited,与申请人注册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7542号“戴比尔斯”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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