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2471号“海天礼遇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纸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其余商品与第20593047号“海天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4021号“海天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844750号“海天设计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54267号“礼解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96525号“礼•享生活GIVE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16417号“礼汇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850365号“海天设计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83886号“海天HAI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海天”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在先裁判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八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纸盘”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纸盘”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