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应兴
委托代理人:安徽权壹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163号“桂芒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4028号“桂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与申请商标已形成相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桂芒泉”与引证商标文字“桂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