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11517号“世茂 紫悦府 ZIYUE MAN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69530号“世茂服务 SHIMAO SERVICE”商标、第44775936号“世茂服务 SHIMAO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二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78765号图形商标、第29478447号“紫悦”商标、第50274517号“紫悦广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引证商标一、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紫悦府”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紫悦”、“紫悦广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述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