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际咖啡(吴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6487号“园林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47749号“园林”商标、第1691633号“园林大酒店及图”商标、第55412050号“园林宾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的4301群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若被撤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放弃的服务为“旅游房屋出租”。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群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4301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