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汉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鹿(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34577号“汉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86944号“汉道 古美术H&D及图”商标、第22869448号“漢道”商标、第50273050号“漢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极有可能归于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