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87117号“DERMOSCENT PYOSP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RMOSCENT PYOSPOT 41087117

阅读:51054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法国动物医药生化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星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6日对第41087117号“DERMOSCENT PYOSP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564002号“DERMOSCEN…

  申请人:法国动物医药生化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爱谱仕德(深圳)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星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6日对第41087117号“DERMOSCENT PYOSP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564002号“DERMOS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3626号“PYOspot”商标(第3类、第18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37363号“Dermoscent Essential 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37387号“Dermoscent BIO BA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94298号“Dermoscent PYOs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12816号“Dermoscent ATOP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注册了“DERMOSCENT”和“PYOSPOT”商标并投入使用,至今已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属于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数枚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违背了市场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DERMOSCENT”和“PYOspot”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与其经销商签订的独家协议、销售证明、参展协议和图片、产品图片、报价单、警告函、第三方声明、代金秀注册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部分注册商标档案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郑州懂宠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眼药水、卫生消毒剂、抗菌洗手液、家用杀真菌剂、净化剂、土壤消毒制剂、无菌棉、牙用光洁剂、止痒水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张星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及第18类箱子及旅行袋、雨伞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有商标二百余件,包括“佰欧宝”、“德美丝”、“DERMOSCENT”、“DERMCARE 德姆克”、“PYOHEX”、“ALLERDERM”、“德姆克爱乐滴”、“MALASEB”、“ALOVEE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其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同时,在案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较强显著性的“DERMOSCENT”和“PYOSPOT”商标,原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派奥点”、“佰欧宝”、“德美丝”、“DERMOSCENT”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但不合理避让,还围绕申请人商标反复申请注册,难谓善意。此外,原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DERMCARE 德姆克”、“PYOHEX”、“ALLERDERM”、“德姆克爱乐滴”、“MALASEB”、“ALOVEE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在宠物用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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