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19077号“小米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米装 22019077

阅读:147873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米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5日对第22019077号“小米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独创设计的“MI及图”标识作品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米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5日对第22019077号“小米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独创设计的“MI及图”标识作品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06489号“小米参与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95124号“小米 M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83354号“小米 No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83374号“小米 P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四、“小米”是申请人着力打造的智能科技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就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具有独创性和极高的显著性。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极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小米”、“MI及图”商标由来、“MI及图”LOGO设计制作过程、设计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裁决;

  2、申请人“MI及图”商标获得荣誉、行业协会推荐证明、相关宣传使用及媒体报道资料;

  3、被申请人工商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业务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小米”系列品牌介绍及“米”系列企业信息;

  4、引证商标五认定驰名商标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19年5月28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49期上。

  申请人曾于2021年01月22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涉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独创设计的“MI及图”标识作品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902337号“小米影业”商标、第25986880号“小米xiaomi.com MI及图”商标、第26203087号“小米旗舰店 MiStore”商标、27979129号“小米”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五)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予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撤回评审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21634号《关于第22019077号“小米装”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该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表演艺术家经纪、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便携计算机、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据我局查明事实1,申请人曾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予以受理后,申请人申请撤回评审申请,该案终止审理,已予结案。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与申请人于2021年01月22日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理由已经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一事不再理”有关规定所指情形,我局对申请人上述评审理由予以驳回。本案审理焦点为争议商标是否与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汉字“小米装”与引证商标一“小米参与感”、引证商标二“小米 MI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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