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商道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名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开成日用品经销部
委托代理人:陕西九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52847号“醉仙原酒ZuiXianYuan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49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河南商道种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渭南市临渭区开成日用品经销部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醉仙原酒”品牌购销合同;2、申请人定制的玉米种专项定金优惠通知;3、申请人与客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物流信息等;4、申请人“醉仙原酒”品牌白酒、品鉴酒的包装图片及产品图片。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极弱,在没有相应发票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认可。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
2.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醉仙原酒”品牌购销合同、证据2-申请人定制的玉米种专项定金优惠通知、证据3内的银行短信收款记录以及证据4-申请人“醉仙原酒”品牌白酒、品鉴酒的包装图片及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醉仙原酒”品牌白酒商品以赠品形式搭售予他人,申请人具有在白酒商品上使用“醉仙原酒”商标的真实意图,白酒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复审商标可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