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一举成名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涡阳县天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奎恩健身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66542号“一举成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9017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膝(运动用品)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至今一直在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膝(运动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局挂号信信封;2、申请人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商标注册信息;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4、商标被许可人销货合同、产品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商标被许可人情况说明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被许可人销货合同、发货清单、产品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膝(运动用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非其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3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山东瀚亿文体器材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并非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对外进行销售的证据。证据4为单方证据,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其所载事项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与证据4未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护膝(运动用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