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廖永芳
申请人因第17495131号“美丽東南 书绘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848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廖永芳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已充分证明其在过往三年在教育服务上连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申请人荣誉证书;2.申请人与他人合作的合同、物料照片;3.申请人与广电媒体、网络平台合作的合同、图片;4.介绍申请人的纪录片、宣传片以及网络报道等;5.上述各类合同对应的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3中的其与福建广电风华丝路文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8美丽东南 书绘未来品牌传播项目合同》附件1约定在捐书公益活动中介绍书籍故事、与学生互动、讲故事,证据5中有上述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及银行付款凭据,再结合证据4中的媒体报道和视频相关材料及其他在案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具有真实使用之意图,故复审商标在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