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32468号“天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草 58432468

阅读:144925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普今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468号“天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申…

  申请人:广东普今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468号“天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630161号商标、第21406760号商标、第57934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将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状态的相关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医用糖果、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中药成药、原料药、膳食纤维”商品上被宣告无效已满一年,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补药、药物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仍然有效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人用药、补药、药物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补药、药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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