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考伊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5127号“THIRD CULTURE K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25854号“3RD CULTURE 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第三文化小孩”,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指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但是用在了本类别中,就成为了一种“交融文化”的代名词,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违反相应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HIRD CULTURE KID”,可译为“第三文化小孩”,指成长时期被父母送至另一个文化中成长的人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故引证商标结论如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