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8332号“红心 RED HE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0774号“红心RED HEART及图”商标、第53191620号“红心HONGXIN及图”商标、第55291347号“红心天线”商标、第56062934号“红心集市”商标、第16132661号“红心游戏”商标、第16787509号“红芯”商标、第20963388号“红芯浏览器”商标、第27480476号“红芯云安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中,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五、七、八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3、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在“半导体”商品上,为有效在先商标。
4、引证商标五、七、八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电子监控装置;非医用红外测温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臭氧发生器;自动电唱机(音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学习机;电子监控装置;非医用红外测温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习机;电子监控装置;非医用红外测温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电子监控装置;非医用红外测温仪;联机手环(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