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3242号“浩劫余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6293号“浩劫重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1.动画片;2.便携式计算机;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4.计算机外围设备;5.计算机软件(已录制);6.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7.网络通讯设备;8.电子字典;9.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