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33514号“高高小酒 GG BIST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7093号商标、第46284984号商标、第59866169号商标、第14791034号商标、第7536020号商标、第58862675号商标、第64220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六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