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根根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687164号“新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263892号商标、第4680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7808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第18800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除“蜂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面条(未烹饪的)、米、食用淀粉、面粉、糕点、方便面、调味品、醋”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