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和麦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19084号“神州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49172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74503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