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百色娃娃达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90495号“娃娃达国际月子中心 WAWADA INTERNATIONAL POSTPARTUM CAR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5214号“婴皇LITTLE EMPEROR及图”商标、第19994141号“月安馨MOMMY&BABY HEALTHCAR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