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85665号“全泰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泰来 50085665

阅读:32320 2022-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全泰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健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对第50085665号“全泰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41755号“全泰堂”商标、第3384…

  申请人:四川全泰堂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健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对第50085665号“全泰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241755号“全泰堂”商标、第33842350号“全泰堂”商标、第49255726号“全泰堂 QUANTAITANG及图”商标、第49240704号“全泰堂 QUANTAITANG及图”商标、第1061680号“全泰堂”商标、第4244582号“全泰堂”商标、第5667447号“全泰堂”商标、第12115975号“全泰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所获荣誉;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己创造而来,没有任何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任何欺骗性。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预防和治疗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用药剂;治疗癌症用、血栓用、呼吸道疾病用药剂;治疗罕见血液疾病用药物制剂;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病毒性和细菌性传染病)用药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医用保健袋;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注册使用在原第42类医院;卫生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预防和治疗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用药剂;治疗癌症用、血栓用、呼吸道疾病用药剂;治疗罕见血液疾病用药物制剂;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病毒性和细菌性传染病)用药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医用保健袋;牙用光洁剂等商品;医院;卫生室;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一般不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提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0085665号“全泰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泰来 500856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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