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羊毛交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3148号“SUSTAINAWOOL INTEGRITY SCHE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9045号“WOOL及图”商标、第53156942号“SASTAINA”商标、第20650686号“TERRACYCLE及图”商标、第20650922号“TERRACYC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把零售和批发服务的相关服务项目限定为标准的服务项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羊毛和羊毛制品的零售和批发;折扣服务(零售、批发或促销服务);商品零售(以任何方式)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予以核准。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在羊毛和羊毛制品的零售和批发;折扣服务(零售、批发或促销服务);商品零售(以任何方式)服务上的删减申请已被我局核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3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事务、计算机化文档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办公事务、计算机化文档管理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办公事务、计算机化文档管理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