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美电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2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62644号、第35259548号、第53049307号、第174433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