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12026号“清凉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197487号、第25603023号、第565180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广告;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三在“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农业企业成本会计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有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