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0366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98232号“团美”商标、第50201595号“团美”商标、第55128098号“团美”商标、第29795361号“美团代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其申请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三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睡眠用眼罩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一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美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认读文字“美团”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