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裴忙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州华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2454号《关于第57434055号“黄果树瀑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4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995285号“黄果树瀑布 HGS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