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0889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2191号“美团”商标、第41084366号“团美”商标、第50195540号“团美”商标、第42657472号“美人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程序中,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