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东甲原枝陈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0037号“岭南原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9712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W00971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2、申请人淘宝店铺经营证明;
3、淘宝网店的销售页面截图、产品照片、产品订单等;
4、产品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13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2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申请人于指定期间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向不特定第三方销售了冠以“岭南原枝”品牌的“茶叶”商品,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订单截图可以看出,上述商品的交易状态均为“交易成功”,可以证明上述商业行为已实际履行,即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上述“茶叶”商品上以销售的形式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茶叶”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两项商品上的注册均可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八项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其余八项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八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