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玉春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0516号“乐播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71371号“乐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23728号“乐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图形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乐播之家”,与引证商标二“乐之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