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鑫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8664号“村里优品cunliyoup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从事的绿色农副产品销售内容方面相关联,完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证函、荣誉证明、销售图片、销售统计数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村里优品cunliyoupin”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性,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