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69002号“京车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京车配”商标是申请人京东集团下属子品牌“京东汽车”的业务,用于汽车配件商品的物流配送服务。申请人认为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49975096号“京车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继续采取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车配”,与引证商标“京车配”相比较,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