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551848号“牛方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牛方方 55551848

阅读:76551 2022-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51848号“牛方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6956号“小牛方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51848号“牛方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6956号“小牛方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方方”,与引证商标“小牛方方”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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