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06410号“京屏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京东集团旗下公司,申请商标“京屏果”是申请人京东旗下全渠道线下场景营销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15637号“京苹果JINGPINGGU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京屏果”,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京苹果”相比较,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