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江市汇恒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1498号“肉球小贝ROUQIUXIAO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3378489号“肉松小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宣告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