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74401号“菠一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