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7-11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59145号“7 SELEC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7304号、第10007541号、第11063309号、第41541289号、第41548597号、第11099774号、第8222489号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