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12050号“好博 HO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博 HOPO 58012050

阅读:95676 2022-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012050号“好博 HO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4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权利障碍。驳…

  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012050号“好博 HO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48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23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120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合法延伸。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阶段在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后经我局审理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HOPO”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HOPO”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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